40年有多長?
在20歲的時候,我簽下了這樣的合約。
那一年我念大二,喜歡寫歌、彈彈唱唱。
有個經紀人相中了我的才華,說要跟我簽約。
「你相信我嗎?」她問。 「當然相信,一輩子都相信。」 當時,我唯一不相信的,是世界上會有壞人。
然而,多少年過去了,我寫的歌通通沒賣出去; 因為簽訂藝人約的關係,也無法在其他地方工作。 翻開合約,裡面完全沒有對我有益的保障條款,我的生活陷入了窘境。
「我們解約好嗎?」 終於,我對我的經紀人說。
那天,她一個四五十歲的人,卻騎著破摩托車來赴約, 「我的人生這麼慘,全都是因為妳要解約。」 她指著我的鼻頭大罵。
後來我們打了官司,解了約, 我免費送她五十幾首歌曲,一切歸於平靜。
我從高中開始寫歌,當時寫歌的理由很單純,只因為心裡有某種情緒需要出口, 而音樂,就是那個出口。
漸漸的我喜歡上寫歌的感覺,因為我可以透過音樂,紀錄,表達,分享。
後來我簽了詞曲創作與藝人約,我想的很簡單,這樣可以被更多人聽見。 可是,音樂市場機制卻很複雜。我傻傻簽了40年的合約,簽了約以後什麼都不能做,不能在公開場合發表自己的音樂,不能分享,不能轉寄,經紀人說,「這些歌都是要拿來賣錢的。」
這是我第一次發現,我並不想做一個明星。
我打了將近兩年的官司,終於解約。
對我而言,接近演藝圈是一個神話破滅的過程,神話破滅之後,我終於有機會回頭檢視自己真正喜歡的是什麼,我只想隨心所欲,好好唱歌,我不否認音樂市場的商業機制,可是我更贊同沒有經過加工,單純唱出生命旋律的那種直指人心。
不懂:為什麼音樂一定要經過軟體auto tune以後才叫做完美?
我覺得小時候聽媽媽唱的,不成調的搖籃曲更完美;也不懂:為什麼能上大眾媒體唱歌的就叫做明星?
唱歌不是一種本能嗎,感動不是人人皆有的天賦嗎?
在大眾媒體式微,小眾媒體、個人媒體抬頭的web2.0時代,音樂不再需要花錢上電視才會被聽到,人人都可以分享音樂,只要你喜歡這首歌,它就是你心中的主打歌。
很慶幸web2.0時代的降臨,現在我們可以把個人音樂創作放在網路上,供人轉寄與下載,我相信還有很多很多像我一樣熱愛音樂的朋友,透過網路,我們可以找到彼此,分享生命的感觸,交流音樂的技術。
透過網路機制,我們終於可以快速找到想要的一切,包括志同道合的音樂創作夥伴,以及願意傾聽分享的朋友。
我曾經是廣告人,廣播人,詞曲創作人,命理師。
無論待在哪個行業,都不會忘記對創作的堅持。
很開心能在mini 開了一個自己的小窩 希望在這裡和你分享我的音樂、我的心情 ^^ |